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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外商投資公司的審批制度
507.問: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登記相比較內資企業有哪些特殊性? 答:(一)外商投資企業遵循審批登記制度,即外國投資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公司,應當在取得國務院商務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和地方政府的審查批準后,方可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營業執照。 (二)審批登記制度實行對等原則,即審批部門的行政級別與登記部門的行政部門相對等。 508.問:根據市政府的相關文件,目前,深圳市市級審批、登記機關與區級審批、登記機關的權限是如何劃分的? 答:市區級審批劃分如下: (一)投資總額為三千萬美金以上的投資項目在市級審批、登記部門審批、登記; (二)限制性投資項目在市級審批、登記部門審批、登記; (三)市級審批部門根據其上級授權審批的投資項目,由市級登記部門登記; (四)其它項目委托區級審批、登記部門受理。 509. 問:外商獨資公司及中外合作公司的投資者取得批準證書后,申請設立登記的時限是多少天? 答:外商獨資公司及中外合作公司的投資人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持批準文件、批準證書及登記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營業執照。 510. 問:中外合資公司的投資者取得批準證書后,申請設立登記的時限是多少天? 答:投資人自批準之日起90日內,持批準文件、批準證書及企業登記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營業執照。 511.問:未按批準文件辦理的時限申請辦理登記的,應如何辦理? 答:逾期申請設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報審批機關確認原批準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報批。 512.問: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程序是怎樣的? 答:主要分三個步驟: (一)、投資人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經核準后由企業登記機關發給投資人《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二)、投資人持《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章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等資料向商務部門申請審查批準,經主管部門同意,取得批準文件與批準證書 (三)、外商獨資公司及中外合作公司的投資人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持批準文件、批準證書及其他登記申請材料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經核準后,頒發營業執照。 513.問:外商投資企業哪些登記事項的變更需要先經過審批? 答:下列登記事項的變更需要先經過審批 : (一)、注冊資本; (二)、 公司類型; (三)、 經營范圍; (四)、 營業期限; (五)、 股東或發起人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 (六)、外商投資的公司合并、分立; (七)、跨審批機關管轄的地址變更; (八)、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不涉及營業執照和批準證書載明事項的除外)。 514.問:審批后申請變更登記應遵守哪些規定? 答:需在審批后的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逾期申請設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報審批機關確認原批準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報批。 515.問:外商投資企業哪些登記事項的變更,可以直接到企業登記機關辦理? 答:下列登記事項的變更,可以直接到企業登記機關辦理: (一)、企業名稱 (二)、地址 (三)、股東更名 (四)、法定代表人 (五)、實收資本 (六)、出資期限(沒有超出法定最后出資期限) 上述事項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應當在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后30天內依法向審批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516.問:商務部門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能否代替行業前置審批? 答:不能。商務部門對外資企業審批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對境外投資者的行業準入進行把關,根據《外商投資產業目錄》及我國對WTO的承諾決定境外投資人對哪些行業進行投資。其不能代替行業前置審批,對需要行業前置審批的投資項目,如餐飲業,必須取得商務部門的批文及衛生部門等行業主管部門的批文后,才能申請設立登記。 517.問:哪些備案事項需要審批? 答:(一)、投資總額的變更; (二)、董事會成員人數、產生方式的變更; (三)、法定代表人產生方式的變更; (四)、內外銷比例的變更; (五)、其他事項。 518.問:外商投資企業在什么情況下可以不經審批,直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答:共有四種情況 (一)、經營期限屆滿 (二)、未按章程規定繳付首期出資 (三)、法院裁定解散、破產 (四)、行政機關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吊銷設立許可或撤銷公司設立登記 六、企業類型和公司組織機構 519.問:作為登記事項的外商投資的公司類型共有那幾類? 答:共有2類,即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520.問:一臺灣人與深圳一私營公司共同投資設立一中外合資企業,注冊資本100萬美元,臺方認繳20萬美元,深圳公司認繳80萬美元,則該中外合資企業的公司類型應當如何標注? 答:應當標注為有限責任公司(臺港澳與境內合資,外資比例低于25%) 521.問: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僅限于中外合資企業? 答:不是,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即外資企業都可為股份有限公司。 522. 問:中外合資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是什么? 答:董事會。 523.問:中外合資企業的董事會如何構成? 答: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六條的規定,合營企業設董事會,其人數組成由合營各方協商,在合同、章程中確定,并由合營各方委派和撤換。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或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中外合營者的一方擔任董事長的,由他方擔任副董事長。 524.問:中外合作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是什么?如何構成? 答: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機構。 525.問:中外合作企業的董事會如何構成? 答:董事會產生方式有合同規定的,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擔任董事會的,由他方擔任副董事長。 526.問:中外合作企業的聯合管理機構如何構成? 答:聯合管理機構成員的產生方式有合同規定的,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擔任聯合管理機構的主任的,由他方擔任副主任。 527.問:外資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是什么?如何構成? 答:其最高權力機構為股東會或股東, 528.問:外資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如何構成? 答:構成方式由章程規定。 529.問:中外合作企業和中外合資企業章程中,能否約定股東會為最高權力結構? 答:不可以!吨型夂献髌髽I法》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已對中外合作企業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做了明確規定,股東不得對此做出與法律規定相矛盾的約定。 530.問:外商投資公司是否要設立監事會或監事? 答:參照公司的組織機構,外商投資的公司應設監事會或者監事。 531.問:外商投資公司是否應設經理? 答:不是,經理為可設機構。 532.問:外資企業是否要設董事會或執行董事? 答:是的,依照公司的治理結構,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為外資企業的必設機構。 533. 問:在一個境外自然人投資設立的外商獨資企業里,重大問題由誰決定? 答:該企業的股東,即境外自然人。 534.問:外商投資企業的監事會有多少人組成? 答:根據《公司法》第52條的規定,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535.問:監事會成員應包括那些人? 答: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536.問:對新《公司法》施行前設立的公司,其組織機構與新《公司法》不符的,是否要求強制修改? 答:對于2006年1月1日以前已經設立的外商投資的公司是否對組織機構修改,公司登記機關不做強制要求,由公司自行決定。 七、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 537.問:中外合資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應遵循哪些規定? 答: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當遵守如下規定: (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三百萬美元以下(含三百萬美元)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十分之七。 (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三百萬美元以上至一千萬美元(含一千萬美元)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資總額在四百二十萬美元以下的 ,注冊資本不得低于二百一十萬美元。 (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一千萬美元以上至三千萬美元(含三千萬美元)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資總額在一千二百五十萬美元以 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五百萬美元。 (四)、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三千萬美元以上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資總額在三千六百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一千二百萬美元。 538.問:外資企業增加投資的,其追加的注冊資本與增加的投資額的比例應當遵循哪些規定?如某項目的投資總額為500萬美元,注冊資本250萬美元,后追加投資200萬美元,該企業應追加的注冊資本是多少? 答:增加部分應當遵守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規定。 539.問:如某項目的投資總額為500萬美元,注冊資本250萬美元,后追加投資200萬美元,該企業應追加的注冊資本是多少? 答:該企業應當追加的注冊資本應是200萬美元的7/10即140萬美元,該企業變更登記后的注冊資本總額應當是390萬美元(即140萬美元加250萬美元) 540.問:外商投資企業最低注冊資本是多少? 答: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為3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41.問:外商投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是多少? 答: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為10萬元。 542.問:2006年1月1日以前已經依法設立的外商獨資的公司,其注冊資本是否按新法調整? 答:新法頒布前已經依法設立的外商獨資的公司維持不變,但其變更注冊資本時應當符合上述規定。 543.問:外商投資的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是多少? 答:500萬元。 544.問: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企業的最低注冊資本是多少? 答:根據《關于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暫行規定》,該類企業的注冊資本不低于3000萬美元。 545.問:外商投資創業投資的最低注冊資本是多少? 答:根據《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非法人制創投企業投資者認繳出資總額的最低限額為1000萬美元;公司制創投企業投資者認繳資本總額的最低限額為500萬美元。 546.問:外商投資企業可以用外幣出資嗎? 答:可以。 整頁顯示 分頁瀏覽 1 2 3 4 5 |